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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专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专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海师[1998]73号,1998年11月13日印发;海师办[2006]48号,2006年9月20日修订印发;海师办[2007]59号,2007年7月20日再次修订印发,2012年8月修订印发)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目的
为了奖励在校期间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激励全体学生树立崇德尚学、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等级标准和比例
1、凡属国家普招计划内录取入我校就读的师范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2、专业奖学金设:
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占学生人数的3%;
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
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占学生人数的87%;
单项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业成绩优秀奖、精神文明突出奖、文体活动优胜奖。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2%,获奖者学校发给300元或等值的奖品。
3、我校非师范专业本科学生按照下列等级标准和比例,申请专业奖学金:
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占学生人数的3%;
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
单项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业成绩优秀奖、精神文明突出奖、文体活动优胜奖。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2%,获奖者学校发给300元或等值的奖品。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与三好学生的评选挂钩,同学生学年终达标考评同时进行。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班前5%,学业表现综合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思想品德、文体表现80分以上(含80分),当年度无重修科目的,可参加评选优秀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享受一等专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班前20%,学业表现综合分、思想品德、文体表现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当年度无重修科目的,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享受二等专业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的三大项中,其中一项考评成绩名列全班前15%,单项成绩在80分以上,当年度重修科目不超过2门的,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2、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与三好学生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由各班进行初评,交学院评审小组复核,向学生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送学生处审核,并送学校审批。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的发放
1、师范专业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逐月按三等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学生。
2、获一、二等专业奖学金者,其奖励金额除按月发放部分外,所余部分和单项奖,每年十月份一次性发放。
3、一年级师范生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专业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取消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评定资格。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奖学金。
3、学分不够试读的学生,试读期间停发奖学金。
第六条  其他
1、体育专业学生除享受专业奖学金外,每人每月享受特殊专业补贴10元。
2、寒暑假期间,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集训或学校批准的大型活动,可按参加时间发给伙食费(三等奖学金标准加副食品补贴)。
3、一、二等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发给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01-14 1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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