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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海师办字[1994]11号,1994年5月5日印发;海师办[2006]48号,2006年9月20日修订印发,2008年9月修订,2012年8月修订印发)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质量,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培养具有共产主义思想、高尚的道德品质,学业优良,体魄健壮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二)依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毕业生人数的6%比例选出,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进步,能模范地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本科毕业生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为“优秀三好学生”或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担任学生干部2年以上(含2年)且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
(三)专科毕业生有两年被评为 “优秀三好学生”,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有一年被评为“优秀三好学生”或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担任学生干部2年以上(含2年)且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 
(四)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五)本科生须获得学士学位;
(六)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七)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党的事业而献身。
三、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要按历年综合测评成绩和最后一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按6%比例在以班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毕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辅导员考核,向学生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送校学生处审核,最后报校领导批准。
(二)成教生的评选工作由继续教育部依此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四、奖励
(一)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并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二)对优秀毕业生在尊重个人志愿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工作单位。
(三)对于成教班的优秀毕业生,要将其先进事迹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宣传表彰。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013-01-14 14: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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