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海师学生[2005]32号,2005年12月9日印发;海师办[2006]48号,2006年9月20日修订印发,2008年9月修订,2012年8月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学生须主动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察看期的悔改和进步表现做出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批。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视其在校时间而定。留校察看期满,需延后解除的,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5、考试(考查)时,请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指使他人代人考试、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如手机、无线接收装置等)作弊的;
6、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7、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8、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以上的;
9、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
10、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11、策划、唆使他人实施打架、斗殴行为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纠集校外人员到学校打架、雇请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纠集本校同学到校外打架的;
13、殴打教职工的;
14、聚众赌博的;
15、有吸毒行为或非法持有毒品的;
1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2、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的;
4、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
5、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6、考试(考查)作弊的;
7、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三十学时以上五十学时以下的;
8、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9、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通过各种方式广为散布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的;
2、动手打人但未致轻伤的;
3、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未造成后果的;
4、持凶器威胁他人的;
5、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学时以上三十学时以下的;
6、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成绩单、教师签名的;
7、冒领、冒用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或违规转借各种证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8、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9、在校内公共场所酗酒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或以其他形式支持一方打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2、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挑衅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
3、私藏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的;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学时以上二十学时以下的;
5、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300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校内打麻将(含纸制麻将牌)、骨牌的;
2、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私用电炉、加热器等电器或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及私拉电线的;
3、未经许可,私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的;
4、未经管理人员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寝室的;
5、在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内焚烧纸张、废弃物等,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
6、学校已安排宿舍,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
7、在学生集体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8、不按时归宿或无正当理由彻夜未归宿达三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组织、策划、煽动或作为骨干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罢课、罢餐等活动,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社会安定团结的;
2、编印非法书刊或制作非法音像制品的;
3、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或擅自盗用、出售他人重要数据文档,造成损失或社会危害的;
4、制作、张贴、散发(包括网络形式)有损国家和学校形象、声誉的传单、大小字报、信息言论的;
5、因使用电炉、加热器等电器或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及吸烟引起火灾的;
6、聚众斗殴或持械打架造成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的;
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3、参与群架的;
4、以“劝架”、“拉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5、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和图像或散布、复制、出售(租)、传播(包括网络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6、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网络等形式,造谣、传谣、诬陷或诽谤他人的;
7、调戏、侮辱及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或对异性有流氓行为的;
8、私刻、伪造或偷盖公章的;
9、参与非法传销或以各种形式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10、违反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违反社团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的;
11、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12、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推优、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
2、无故不参加所学课程考试的;
3、在校内建立“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非学术、非文化组织的;
4、酗酒肇事的;
5、登录非法网站的;
6、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的;
7、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有意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的;
8、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布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9、不按时归宿或无正当理由彻夜未归,屡教不改的;
10、在公共场所传播、观看淫秽书画、影像资料,或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的;偷窥异性宿舍洗手间、浴室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设施的;
2、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3、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
4、故意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墙报栏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的;
5、以各种形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和影响民族团结的;
6、非法扣留、拆阅、冒领或毁弃、隐匿他人信件、包裹、汇单及其他邮件的;
7、故意破坏学校重要集会、重大活动秩序的;
8、盗窃、毁坏、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
9、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10、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等公共区域起哄、往楼下扔东西、摔物品、放鞭炮、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11、考试(考查)违纪的。
12、强行追求他人,屡教不改者;
13、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旅游等广告,或居间介绍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者;
14、学生或学生社团组织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协助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
15、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加当学年度评优和评定奖学金资格;
2、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当学年度内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当年度及留校察看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立即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及认错态度差或属重犯的,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1、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备案;
2、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做出处分决定;
3、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5、学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报学校保卫部门调查;
6、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清楚后,要及时将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材料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7、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门、保卫处联合调查,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8、对违纪事实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做处理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
9、有关单位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程序不当,定性不准确或未按规定办理,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
10、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将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文字档案,并将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登记表》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存入学生人事档案,不得撤销;
11、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全校在籍学生的违纪处理统一归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的,仍按本《条例》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或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须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入学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时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理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学生的材料(包括《违纪处分登记表》、调查材料、旁证材料、学生违纪综合材料、交代材料、陈述材料、申辩材料等)要完备。处分旷课学生,须加附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旷课原始记录。
第二十三条 凡处分学生,须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填写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归入学校文字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的学生,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须将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并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二份),并告之其有申诉和申辩权。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名,同样有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原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列数字“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给予某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各条款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本条例。原颁布的《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生、留学生违纪时,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