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海师办[2002]23号文,2002年9月4日印发,2007年9月修订,2012年8月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正确使用学生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件。学生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损坏,不准转借或涂改学生证内容,更不能冒领或骗取学生证,遗失、损坏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如发现转借、涂改或骗取学生证,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证的发放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发给学生证;
(二)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以学院为单位,按班级《学生花名册》到学生处领取学生证,用黑色钢笔认真填写,涂改无效,贴好照片后交回学生处集中办理。
第四条 学生证注册、乘车证明
(一)学生每学期返校报到时,凭缴费凭据在报到后1周内到学院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
(二)学生证中附有的《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所填写的“乘车区间”是指学校所在地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如父母分居两地生活,凭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任选其一;若父母已去世,出具有效证明可选抚养人所在地。乘车区间填写准确后,除家庭住址变更外,一律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学生证的更换
(一)校内转学院转专业或因保存不当而损坏学生证,可直接到学生处办理新的学生证;
(二)由于家庭住址变更需更换学生证,凭家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和学院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
(三)办理新学生证时交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并收回原证。
第六条 学生证的补办
(一)学生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补办学生证,须自带本人身份证到《海南日报》、《海口晚报》等报刊的广告部办理证件遗失登报手续或到学生处委托代缴登报费,统一办理;
(二)补办学生证,须先向所在学院提出补办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
(三)补办学生证时交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第七条 学生申请换(补)办学生证,各学院要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事由、出具的证明,要求准确无误。
第八条 更换、补办学生证须交一定的工本费。
第九条 学生证的注销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学生毕业时各学院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销章后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如学生证遗失的须交“声明作废”的登报凭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