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机构设置 师资队伍 科学研究 本科生培养 研究生培养 党群工作 学生工作 信息公开 校友之窗
工作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工作制度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海师办[2007]23号,2007年4月11日印发,2007年9月修订,2012年8月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
  (一)考勤范围
  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教育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具体包括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公益劳动和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讲座等集体活动。考勤分为课堂考勤和非课堂考勤。
  (二) 考勤办法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非课堂考勤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下称学工办)负责。考勤按以下规定进行:
  1.课堂考勤。课堂考勤以班级(含合班)为单位,由所在行政班指定学生干部负责,任课教师监督,学生干部按课程节次填好《考勤登记表》,任课教师核实签名。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每周将考勤结果送学院学工办。
  2.非课堂考勤。非课堂考勤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做好学生考勤,并每周汇总考勤情况。
  3.学生考勤结果由学院学工办每周汇总后向学生公布一次。
  4.每月6日前,学院学工办制定上月本学院学生考勤情况月报表(一式三份),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一份存底、一份报学生处、一份报教务处。
  5.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学院学工办制定本学院整个学期学生考勤学期报表(一次三份),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一份存底、一份报学生处、一份报教务处。
  (三)考勤核算(考勤以学时为单位核算)
  1.旷1节课按1学时核算,依此类推。
  2.迟到或早退3次按1学时核算,依此类推。
  3.军事训练课每天按5学时核算。
  4.劳动课、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学术报告等每次按2学时核算。
  5.旷课1天以上(含1天)的,按实际授课时数核算。
  6.其它须考勤的活动的学时核算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决定。
  (四)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必须向任课教师和学院学工办提供教学班级学生名册。
  第三条  请 假
  (一)请假范围
  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
  1.病假:因病须请假治疗的,原则上须有校附属医院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若学生因急病不能及时提交校附属医院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或在校外生病的,可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病好后再补交疾病证明书补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事假:学生因直系亲属病重、死亡或其它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必须由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向辅导员说明事由,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公假:凡受学校、学校部门(部、处、室)、学院或班级委托办理公事须请假的,须凭学校、学校部门(部、处、室)、学院负责人或班主任出具的办理公事的证明请公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批假权限
  1.1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但需当天将请假审批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1天以上,3天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审批。
  3.3天以上,5天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4.5天以上的请假,所在学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请假、销假和续假程序
  1.请假:凡因病、事、公假须请假的,原则上学生本人须亲自提交请假申请书(或请假条),请假申请书(或请假条)要写清楚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学生请假获准后,将请假申请书(或请假条)交所在学院学工办,由学院学工办出具批假证明用于课堂考勤和其他考勤,学生凭批假证明亲自向任课老师请假。正在实习或社会实践的学生请假的,除履行正常请假程序外还应向其指导教师请假。
  2.销假:假期满后请假人须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学工办办理销假。
  3.续假: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及时向批假人或批假单位报告,获批后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报到销假的,均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四条  旷课学生的教育管理
  (一)对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在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教育。
  (二)对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的学生,各学院须按《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意见,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任课教师和其他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对有包庇、打击报复、虚报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分别负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学生干部和学院、班级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01-14 14:26:51

 

 
copyright 2013  海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邮编:571158  电话:0898-65883521  电子邮件:swx@hainnu.edu.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及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全程开发设计:海南中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