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 在学校的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学生干部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积极投身学校的各项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和比例
1、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曾在团委或学生会或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2、依照工作表现优秀的原则,按本学院毕业生总人数5%的比例组织评选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曾连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2年以上(含2年)。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热爱学生工作,服从组织分工,有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吃苦耐劳;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必修课程重修不超过3门。
三、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各学院认真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生处审核。
(二)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校团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报学生处审核。
(三)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奖励
学校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赠送纪念品,并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干部的先进事迹。
五、本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