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资助标准分为两档。
1.第1档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500元;
2.第2档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三、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要求2011-2012学年考试(考查)重修(补考)科目不超过四门(注:申请国家助学金第1档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要求2011-2012学年考试(考查)重修科目不超过两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评定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要提供2011-2012学年学业成绩单(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五、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各学院组织评定,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拟定学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评选工作要求:
1.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定工作组,负责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各学院将本学院享受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以两种方式进行公示,一是在固定地点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二是在申请者所在班级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0日前,各学院将评审材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业成绩单)按《海南省2012——2013年度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的顺序编号排序后报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海南省2012——2013年度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发送到2493049214
@qq.com。
七、附加说明:
1.学生处按一定比例将资助额度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人数及资助档次自定,但资助总额不能超过分到本学院的资助额度。具体分配额度见附件1;
2.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2012年下半年发放一次,余额2013年上半年发放;
3.各学院报送的电子表格中的数字必须用“文本”格式,名字和帐号中间不得留有空格或符号;
4.报送的帐号必须是学校发放的工行卡帐号;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处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